昨日,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此前“一稿”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再次面向各界征求意见。
修改后的《意见稿》,对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出售、产权比例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住房保障对象可以分期付款购买。《意见稿》也提出,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有经济支付能力故意长期拖欠租金,将可能面临公共租赁房被收回。
《意见稿》规定,共有产权保障房价格实行明码实价销售制度。共有产权保障房销售前,应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明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意见稿》同时明确了禁止住房保障的再申请的情况。共有产权保障房如回购或者转让,原房地产权利人及其同住人(含单身人士)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成都商报记者 房欣
原标题:连续半年闲置 公租房可能被收回